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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培训机构

发布日期:2024-02-26 12:44    点击次数:116

  

 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(记者韩远飞)11月12日,记者从辽宁省教育厅获悉,《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印发,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作出系统部署。该《办法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,以县(市、区)为主。实施科技、文化艺术、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,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培训机构设立申请,牵头组织同级科技、文旅、体育等部门共同论证,形成论证意见,同意设立的,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办学许可证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,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。同时,培训机构实行“一证一址”“一址一证”。未经审批部门批准,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,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。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。

  在收费项目和标准方面,《办法》提出,培训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,实行明码标价,主动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,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。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,且不得超过5000元,所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。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先上课后付款的培训模式。

  此外,《办法》还在安全管理、培训内容和招生宣传等方面做出了规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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